一位深圳律师讨还养路费滞纳金的历程!
深圳论坛 深圳彭律师 2008/07/03标签:

[2008-06-28 16:00:47]

深圳彭律师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养路费滞纳金

昨天,2008年6月27日,深圳彭旦平律师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以特快转递寄交了《关于对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违法审查建议书》,建议改变或者撤销该地方政府规章关于养路费滞纳金的规定。

2008年4月24日,彭律师向深圳市公路局龙岗公路规费征稽所交纳车辆粤B×××的2008年度的养路费,被告知“车主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逾期将按日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三倍以下罚款”,据此,征稽所决定收取滞纳金14元。彭律师只好缴纳,征稽所出具了收据。事后,彭律师查阅了相关法规,发现收取滞纳金所依据的《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属于《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和“超越权限立法”的情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而不应当适用。于是彭律师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上述建议。

彭律师认为,此次审查的意义在于:不仅迟交养路费要收取滞纳金,而且迟交其他费用也要收取滞纳金。我国的滞纳金涵盖诸如税收、旅游、自来水、电信、防疫、燃气、电力、社会保险、养路费等诸多生活领域,可以说与人们的生活联系密切,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彭律师希望通过上书建议、提起诉讼、媒体宣传等方式推动国家尽快通过《行政强制法》,并及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对所有涉及滞纳金的有关法规进行清理或废改。

人在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