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28 15:59:40]
我为什么要起诉公路局?
为了讨回14元养路费滞纳金而起诉公路局,值得吗?
当然值得!这是我的回答。在我看来,起诉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因为有关养路费滞纳金的规章违反了行政法规,破坏了法制统一的神圣原则!因为有关养路费滞纳金的规章属于超越权限立法!因为滞纳金与老百姓的生活和利益息息相关!我希望以起诉的方式唤醒大众,一起关注依法行政,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关注我们国家的法治进程!
一、本案的法律意义。
滞纳金作为一种行政强制目前还无法可依,我希望通过起诉推动国家尽快通过《行政强制法》,并及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对涉及滞纳金的有关法规进行清理或废改。
具体行政行为中最重要的有三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为了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国家先后于1996年通过了《行政处罚法》,2003年通过了《行政许可法》,2005年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行政强制法(草案)》,以期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至今仍未正式通过和颁布。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行政强制法》被视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立法三步曲”中的第三大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对法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目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因缺乏强制手段处理不力的情况,也存在行政强制手段滥用的情况。以滞纳金为例,目前关于滞纳金的立法和执法状况存在以下特点:
1、滞纳金存在于众多法规之中,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现行立法对有关滞纳金的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规、《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全国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暂行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法规,法规种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内容涵盖诸如税收、旅游、自来水、电信、防疫、燃气、电力、社会保险、养路费等生活领域,可以说与人们的生活联系密切。
2、没有一部《行政强制法》对滞纳金作统一规定。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一部法律来规范滞纳金的有关问题。对滞纳金的设定、计算、收取程序、救济方法等等,法律规定得十分不够。这一状况使得滞纳金的执行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所谓法律保留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只有在取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相应的行为。该原则的要求比法律优先的原则严格。法律优先原则只是(消极地)禁止违反现行法律,而法律保留原则是(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具有法律依据。在法律出现缺位时,优先原则并不禁止行政活动,而法律保留原则排除任何行政活动。在我国,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收取滞纳金的行为属行政强制。但到目前为止,《行政强制法》尚未由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出台,滞纳金的收取是否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尚无定论。但笔者认为,由于滞纳金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公民的财产权,对公民的生产生活容易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为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滞纳金的收取应当有法律的授权。另外,目前滞纳金的立法也直接违反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征收的本质是非国有财产的国有化,而滞纳金正是一种征收行为。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得被侵犯。这一权利早已被世界各国的宪法所肯定,我国宪法第十三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立法法》关于“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是上述宪法原则的具体化,体现了国家对非国有财产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综观我国的各种滞纳金,除税收滞纳金有法律依据外(《税收征收管理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税收的滞纳金),其他种类的滞纳金均无法律依据,直接由行政法规甚至规章等加以规定,这一状况直接违背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3、滞纳金的标准过高。笔者查阅我国涉及滞纳金的诸多法规,发现滞纳金的标准各不相同,有的规定每日千分之二,有的规定每日千分之五,总体来看,大致在千分之二至百分之一之间。虽然滞纳金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是,从某种程度来说,滞纳金也是国家对相对人占有国有资金的一种利息补偿,但是,目前的滞纳金标准远远高于利息标准。目前的短期贷款年利率为6.57%,而如果某种滞纳金日比率为百分之一,则年比率为365%,竟然是银行目前贷款利率的55倍!有鉴于此,《行政强制法(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按日加处滞纳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千分之二。
4、实践中由于有些行政机关未及时通知、催告当事人履行缴纳有关税费的义务,致使当事人未能及时缴纳有关税费,以致有时滞纳金的数额非常巨大,应对这种情形加以规范。河南有一辆吊车被查出欠缴养路费,其中欠缴本金不到6万元,而滞纳金却高达49万元。这一案件曾引起人们的争议。修改后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明确:“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等于对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封了顶。
总之,我希望通过起诉推动国家尽快通过《行政强制法》,并及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对涉及滞纳金的有关法规进行清理或废改。
二、本案的社会意义。
1、国家兴旺,匹夫有责。建设法治国家不只是某一机关某一政党或者某一团体的个别义务,而应当成为全体公民的共同职责。要实现法治的理想,需要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超越一己私利的束缚,为公共利益而斗争!
2、律师通常通过个案的正义来维护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律师参与公益诉讼,却可以促进社会制度的完善,使更多的人甚至全体国民受益。
3、面对个体权利受到侵害,普通民众或因为专业知识的限制而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受到明哲保身思想的制约而选择沉默,因此,在公益诉讼中挺身而出是每一个律师对社会应尽的职责。
4、张扬律师的职业形象,增强律师的使命感。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但不是“自由赚钱者”,自由的制度价值在于强调律师意志的独立性,即律师只服从于法律,在法律之下,律师是自由的,任何外来的干预都不足以使律师屈从,从而最大限度保证律师发挥维护人权、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但是现实当中少数律师由于生存压力和逐利欲望的驱使,奉行“金钱至上”,唯利是图,严重破坏了我国律师的职业声誉与形象。公益诉讼则强调律师维护人权和法律的价值,有利于改善律师的职业形象,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和群体荣誉感。
深圳彭旦平律师
200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