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问题关乎民生及社会和谐之重要性与紧迫性,中央已有清醒的认识。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07年9月28日召开的会议上,已把加快廉租住房事业发展列为需进一步加快解决的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问题之一。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在会上的报告中亦明确要求:“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此,我们探讨中国大陆经济体制改革先行与试验的深圳特区的廉租住房问题,对健全中国大陆的廉租住房制度,促进加快廉租住房事业发展是有其现实意义的。
一、 深圳的廉租住房问题不能漠视
深圳移民获得社会保障的合法权利
深圳是一个移民城市。没有来自全国各地的移民就没有现在的深圳。最新人口统计,深圳常住人口已高达1400万人,其中深圳户籍人口不过200万人。长住的概念就是在深圳居住的时间在一年以上。事实上无深圳户籍的长住居民大部分已在深圳居住三年以上;已长住十几、二十年的亦不在少数。
高达千万的长住深圳的移民,除少数富裕人士自购商品房居住,大部份低收入打工者、城市的新职员、新工人与低收入家庭都需要靠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深圳最新的关于租赁房统计,全市租住在292万间(套)出租屋中的人口就达到1035万人。这些出租住房中单位自有的集体宿舍与大量的原深圳农民的出租住房就是他们大多数人能寻找的居所。自搭居住的窝棚在深圳亦不少见。生活在最底层的深圳移民生活的艰辛,居住条件的恶劣,是深圳这个富裕城市中的另一道风景线。
“希望所有的人都有房子住”。这是世纪老人巴金生前的第一个愿望。“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这是千年前唐代大诗人杜甫的感叹。这“所有的人”,这“天下寒士”,应该是没有什么“户籍人士”与“非户籍人士”的区分,并以此为唯一条件才能获得一个城市居者有其屋权利的。
而深圳市政府最近出台的《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完全排斥无深圳户籍的千万长住移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权利,以“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为申请的第一条件与基础要求。深圳市政府仅以“户籍‘双困’家庭100%实现居者有其屋”为其解决民生问题的施政目标之一。深圳市政府的统计,2004年底前登记在册的户籍“双困”家庭仅有546户,至2006年亦仅增661户。以不过千户的户籍“双困”家庭为目标,深圳市政府当然很轻松地实现了100%的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深圳千万的长住移民只有干活的权利,被政府管理的权利,而没有被政府服务的权利,更缺少说话的权利。十七大政治报告明确提出“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没有附加限制条件,并没有限定只加快解决城市户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对实际早已融入城市中而暂未取得户籍人口中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可以漠视,可以不承担责任。为此,我们认为深圳市政府提出的《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是一个不健全的廉租住房制度,其保障对象必须包括为深圳城市发展繁荣作出巨大贡献的长住移民,条例应为他们设定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合理条件。